江门日报讯 (记者/朱仑 通讯员/李磊 罗君媛) 近日,蓬江法院依法对一宗电鱼案件作出刑事判决,并对检察机关就该案提起的公益诉讼进行了调解。两名当事人先后领受了相应的刑罚,并承担了恢复生态环境和登报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去年6月上旬的一天,蒋某和张某涛携带蓄电池、电鱼机和两支电杆,来到蓬江区荷塘镇白藤码头旧址附近的西江水域电鱼,共捕获小鱼约8条。几天后,两人又携带电鱼工具前往荷塘镇西堤一路附近的西江水域进行电鱼,并捕获各种鱼类净重1千克。
经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认定,蓬江区荷塘镇西堤一路附近的西江水域属于禁渔水域;蒋某和张某涛二人使用的蓄电池、电鱼机和两支电杆为一套完整的电鱼工具,其二人的电鱼捕捞方式属于禁用的捕捞方式。
去年11月16日,蒋某、张某涛在江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公务码头人工放流鱼苗。经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出具的报告显示,该次人工放流鱼苗数量、规格和苗种来源均符合《关于蒋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渔业资源损害评估意见》中的环境修复建议的要求。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张某涛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二被告人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修复环境之请求,遂对二被告人作出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的判决。
★法官说法
电鱼很危险,还危害生态
办案法官提醒公众,电鱼这种行为危险性很大,且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就本案而言,虽然二被告人实际捕获的鱼类并不多,但因为他们是在禁渔期于禁渔区内进行电鱼,所以对电鱼区域内的鱼苗生长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同时,蓬江法院在过去几年,已经审理了多起因为结伴去鱼塘电鱼而引发人员伤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