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广州1月4日电 4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8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26日下午,原告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被告黄某某楼下时,住在35楼的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
次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万元以示赔偿。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认为,庾某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多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是5月26日受伤导致。庾某某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对上诉与否做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