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8日江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江门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市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市选出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三、出席政协江门市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委员;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投资、工作、居住或者祖籍在江门的部分华侨和江门市荣誉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