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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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江门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
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 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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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 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 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1年1月8日江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江门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市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市选出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三、出席政协江门市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委员;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投资、工作、居住或者祖籍在江门的部分华侨和江门市荣誉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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