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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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3 月 1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法律撑起妇女权益保护伞
蓬江法院发布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江门日报记者 朱仑 通讯员 罗君媛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蓬江法院始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处处为妇女维权撑起法律的保护伞,近日,该院发布数宗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婚内债务不一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刘于2010年结婚,不久后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6年,男方小刘向其母亲借款9万元用于购买小汽车,并将小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事后小刘亲自签下借据。2018年,夫妻二人到蓬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刘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16年因家庭购买车辆向其母亲所借的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涉案借条的内容没有表明该借款是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条的“借款人”一栏处亦只有小刘的签名,没有女方的签名,且在庭审中女方一直予以否认。其次,小刘在购买小汽车时,两人已处于分居状态,该车购买后一直由小刘个人使用。因此,法院审理认为小刘的理据不足,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说法:对于已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债务并不必然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能单凭一方出具的借据借条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充分保护离婚后妇女的合法权益。

    合理申请离婚经济补偿

    今年1月,蓬江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庭审中,女方向法院提出,她多年来一直照顾丈夫,要求男方向其支付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男方诉请离婚,女方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在经济补偿款的数额方面存在争议。两人分居时间已经超过两年,感情确已破裂。法院综合案件证据及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男方向女方补偿50000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担负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去年发出4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0年以来,蓬江法院先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4份,禁止施暴者对受害者实施跟踪、骚扰、殴打等行为。

    胡女士与丈夫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也曾度过一段美好时光,后来因性格差异及家庭内部矛盾多次发生争吵。2020年5月,胡女士与丈夫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引发肢体冲突,互相厮打,后胡女士报警求助。经医院鉴定,胡女士头部多处挫伤,右侧颌部挫伤,眼、耳部位多处挫伤,手、脚多处淤青,于是她向蓬江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蓬江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予以签发。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法官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下发后,将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学习教育机构及其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单位组织送达,同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

    如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人身安全保护令超过6个月有效期之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在这里,法官提醒,如遭遇家庭暴力,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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