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法治
上一版3  
全力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严厉打击非法中介
集中整治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
台山法院成功调解劳务合同纠纷案
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
      
 
 
版面导航  |    
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 年 3 月 1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开展“百日行动”
集中整治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

    江门日报讯 (记者/区景常 通讯员/刘晓菲) 3月1日至6月30日,台山市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百日行动”,严厉打击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员搭载、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及禁令标志、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参加检验或购买交强险、竞速行驶(飙车)、非法改装加装遮阳伞等交通违法行为。

    3月2日15时30分,台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川岛中队民警在川岛镇上川三洲迳路段开展整治行动时,查获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驾驶人李某容(女,39岁)。经查,李某容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考取了C2类小型汽车驾驶证,并不具备驾驶摩托车资格,属于违法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机动车。

    民警对李某容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不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驾驶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2分;驾驶证准驾资格与所驾驶的车辆车型不相符合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证记12分。

3上一篇  下一篇4  
 
 
Copyright©2003-2006 jmnews.com.cn, JiangMen Daily Press. All Rights Reserved.
江门日报社主办 江门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
网络新闻编辑部制作及维护 联系电话:86-0750-3502626
粤ICP备05079094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5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