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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3 月 1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林22条措施”出台
支持台胞台企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

    据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供销总社17日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农林22条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林22条措施”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围绕台胞台企在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涉及的农地林地使用、融资便利和资金支持、投资经营、研发创新、开拓内销市场等方面提出具体支持措施,进一步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支持台胞台企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出台“农林22条措施”,是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十四五”规划落地实施,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增进两岸同胞利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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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胞台企可依法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地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针对“农林22条措施”涉及林地经营权的内容,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国家林草局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胡元辉在17日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应询作了解读。朱凤莲表示,台胞台企能够依法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开展林地经营权登记,也可依规再次流转。

    “农林22条措施”第2条提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胡元辉介绍说,根据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相关规定,台胞台企可依法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林业企业等林业经营者手里通过流转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发展林业,也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林权抵押贷款或流转处置。具体过程中,台胞台企取得林地经营权时,需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对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经营林地应遵守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朱凤莲补充介绍说,为适应林业改革发展需要,满足权利主体登记需求,大陆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明确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及以上的,依据合同约定,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并强调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有记者问,“农林22条措施”第14条提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请具体介绍这条措施。

    胡元辉表示,林木种苗繁育,包括草种繁育,属特许经营范围。在该领域,台胞台企享有与大陆居民和企业同等的经营活动权利。只要达到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台胞台企完全可以从事林木种苗的培育和经营。

    他说,目前持有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台企,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这些企业主要从事园林绿化苗木和花卉的生产经营,对当地农民增收就业起到了一定的助力作用,对发展当地经济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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