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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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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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3 月 1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昨起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分类注册登记,从7月1日起:
未登记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

    江门日报讯 (记者/董国庆 通讯员/江交宣) 昨日,记者从市交管部门获悉,我市从3月18日起,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分类注册登记。从7月1日起,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据悉,日前江门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的登记公告。公告表示,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发布通告如下:

    一、我市居住的居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港澳台人士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车辆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管理。

    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一)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注册登记核发正式牌证;(二)不符合新国标或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须于2021年6月30日前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注册登记,领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临时牌证。

    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057号)规定,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每辆收取牌证费30元/套(包括反光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安装支架、行驶证、登记证)。

    四、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领取临时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有效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五、为简化注册登记手续,便利群众,我市新售卖的电动自行车推行“带牌销售”,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时佩戴安全头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内容如与上级部门的新规定不一致,按上级部门的新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2021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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