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林立竣 通讯员/江晓峰) 近日,我市印发《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以清单形式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有效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责任清单》的出台夯实了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是推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落实对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责任清单》共分六个部分阐述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分别明确了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镇(街道)党(工)委及政府(办事处)的主体责任、市委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市人大有关部门的立法和监督责任、市政协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中直、省直部门的主体职责以及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在责任主体的设置上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基本做到生态环境保护有责部门全覆盖,由上到下全面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责任清单》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