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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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2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直播带货”迎新规

    据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记者23日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获悉,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将网络直播营销“台前幕后”各类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纳入监管范围。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直播营销,即“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提振经济、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出现了直播营销人员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有必要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

    办法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法要求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据悉,办法将于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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