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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2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

    作为我市首部规范和约束个人行为,提升城市整体文明程度的地方性法规,《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使社会各界更加深刻了解《条例》相关内容,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条例》的制定及实施准备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条例》分为五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正式实施,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的要求,通过运用法治手段和制度力量来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也给了江门又一次重新审视城市文明的契机,让文明之“法”化于心践于行。

    《条例》具备五个特点

    目前,全国很多地方已进行或正在进行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那么《条例》的特点有哪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曹利表示,在《条例》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我市一直注重突出自身特点,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紧扣地方特色。《条例》将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特色贯穿起草和审议全过程,全面收集我市在文明城市创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针对我市华侨华人众多、交流密切的特点,第十一条专门就涉侨文明作出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就涉侨团体在文明行为促进中的作用提出要求。第四十一条总结提炼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创设了“路长责任制”,是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中的一大亮点。

    二是细化文明行为规范内容。《条例》总结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生态环境、网络电信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针对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分门别类作出了细致规定。

    三是强化文明行为保障措施。《条例》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充分物质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是体现与时俱进。《条例》结合国家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对乡村文明促进做了专门规定,并提出了八个方面要求。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期间,遵守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防疫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结合新事物、新情况,作出新要求。如规定驾驶人开车时不得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上网、聊天、看视频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

    五是坚持刚柔并济。《条例》注重以宣传教育引导来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要求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报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和帮扶制度等,通过正向引导,形成崇尚文明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注重强化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要求对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明确重点治理的主要方面,并定期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清单内容。此外,根据我市不文明行为突出方面,结合上位法空缺情况和群众呼声,针对不文明吸烟、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新建架空管线影响市容、不文明养犬等方面设定了法律责任,使《条例》在依靠教育、劝导、激励等“软引导”的同时,兼具依法治理的“硬约束”。

    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推动《条例》落地生根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前提是宣传。市文明办专职副主任高钢华表示,接下来市文明办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让广大群众知《条例》守《条例》。

    一是抓学习宣传。市文明办将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创新工作方法,推进任务落实。重点做好“十个一”:制发一批《条例》宣传公益广告;制作一批新媒体宣传短视频;在市直主要媒体开设一个“文明立法”宣传专栏;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条例》集中宣传;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开展一次《条例》集中宣讲;在单位开展一次《条例》学习集中研讨活动;在单位文明创建宣传栏刊发一期《条例》宣传专栏;在单位组织一次以志愿服务为载体的《条例》宣传主题实践活动;在学校组织一次《条例》学习主题班会;在社区、园区、农村等组织一次现场宣传活动。通过多渠道、立体式的宣传,使《条例》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抓配套政策制定。根据《条例》规定,市文明办确定江门今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为江门地区较为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划出“红线”。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文明行为记录的标准和程序,推动我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还将根据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际需要和《条例》要求,探索建立路长责任制。

    三是抓主题实践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和属地,对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包括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方面的突出不文明行为,形成落实《条例》的工作合力和强大声势。

    四是抓督查考核。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市民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组织开展测评评估。将《条例》的宣传贯彻情况,纳入2021年各单位、各市(区)年底绩效考评考核,督促职能部门将《条例》落实落到位。同时,市文明办还将配合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条例》实施过程的执法检查和实施效果的立法评估,配合市司法局开展好《条例》宣传进单位、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网络、进军营等“法律七进”活动。

    推动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条例》第二十九条提及江门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这一条款极具前瞻性和创新性。高钢华表示,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都在探索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我市在这方面也希望能为全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一些经验做法。

    一是学习借鉴。将组织市有关部门到北京、浙江等在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建设上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地区交流学习,借鉴成功做法。组织市人事、公安、发改、团委等有关部门,探讨研究江门推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的工作方向、工作重点,力争在年内形成一个框架性意向。

    二是稳慎推进。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是一个全新的事物,没有太多成熟的经验,只能摸着石头过河,逐步推进。先建立文明行为记录的登记管理系统,明确记录的对象、事项和适用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逐步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帮扶制度;然后再建立不文明行为记录和曝光办法,做到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又能起到教育引导作用。

    将公民行为规范划分为两类

    一部法规的施行,广大群众最关心的是对自身行为的影响。那么,《条例》中哪些内容是针对公民行为制定的,制定的依据是什么?曹利表示,《条例》第二章专设了文明行为规范,就公民行为作了要求。规范公民行为直接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所以在设定该章时,我市做了慎重考量,充分考虑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条文中对公民行为提出的要求是有层次的,总体上将行为规范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公民文明行为基本要求规范。基本要求规范,就是底线要求,必须按要求去做。这类要求的来源,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依据上位法的规定。我市认真查阅了《宪法》《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条例》中做出针对性要求;二是结合中央要求、规章规定和参考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将一些普遍性存在的文明行为规范要求,吸收融入本《条例》中;三是将群众反映集中的公序良俗要求适时上升为法规规定。我市在立法过程中做了大量的意见收集,对群众反映强烈,上位法没有作出规定又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及时纳入法规,如规定驾驶人开车时不得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上网、聊天、看视频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规定不得在城市市区范围饲养危险犬等。

    另一类是提倡鼓励类的行为规范。这是文明行为的“自选动作”,重在对公民行为提出指引,不做强制性要求。《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分类从反对餐饮浪费、弘扬社会正气、崇尚绿色健康生活等方面,对公民提出了一系列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规范。这些文明行为规范,有的来自中央的最新要求,有的反映了社会主义新风尚,有的反映了群众对健康生活的新向往等,如打包剩余食物、参加志愿服务、实施见义勇为、节约资源等。

    实现《条例》的刚性约束

    《条例》的出台,将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成功经验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加以固化。执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如何实现《条例》的刚性约束?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勇表示,《条例》促进文明行为的同时,也对执法部门提出要求,比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执法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不文明行为治理严格相关法律责任,为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在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市司法局将把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重要举措。通过转变执法监督理念、强化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不断提升全市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执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一是推动各执法主体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从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执法争议协调、执法程序规范等方面下功夫,切实做到执法监督有法可依;二是以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落地见效。我市“两平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监督网络平台)已覆盖全市239家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将实现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网上监督;三是以法治考评为抓手,落实执法评议考核制。市司法局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通过随机抽查案卷、查阅执法档案、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考核评议。促使各执法部门切实履行好《条例》所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让每一个老百姓都能在执法过程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对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大有助益

    《条例》的颁布,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有积极的引领促进作用,对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大有助益。

    市城管局副局长黄永明表示,文明行为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与城市管理息息相关。首先,《条例》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城管领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文明行为的意识和能力。《条例》内容涵盖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社区和谐、垃圾分类等城市管理领域的文明行为规范、促进与保障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学习、践行《条例》,加强法治手段和法治途径的运用,势必推动城市管理治理水平的提升。

    其次,《条例》的实施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坚强保障和法治遵循。近年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推动我市市容环境不断提升,但城市管理问题存在“难根治、易反弹”的特点,通过《条例》的规范、倡导、鼓励,进一步规范市民行为,将更好地维护、巩固文明创建成果,增进民生福祉。

    再次,《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明确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能有效解决城市管理方面的难点,例如《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对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在公共场所上空、楼宇之间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行为的法律责任,上述条款针对城市管理顽症,填补了此前管理依据不明、职责不清的不足,有利于提高城市治理效能。

    下一步,市城管局将把《条例》的贯彻落实作为今后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充分运用培训引导、矩阵宣传、执法保障、实践养成等方式,着力推动城管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学习《条例》、熟知《条例》、践行《条例》。

    江门日报记者/梁佳欣 黎禹君

    通讯员/吴日义 吴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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