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开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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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 月 2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开平市医疗救助办法》下月起实施
为困难群众提供兜底保障

    江门日报讯 (记者/严建广)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开平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据悉,《救助办法》适用于开平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管理工作。《救助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部分支付项目个人支付部分、起付标准,不含自费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为了让更多比较贫困的人员可以享受到医疗救助政策,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救助办法》增加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开平市农村籍退役士兵(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困境儿童为救助对象,并将“重残人员”修改为“残疾人员”。

    《救助办法》调整了医疗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按照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医疗救助按照80%的比例执行,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江门市有关规定标准给予医疗救助。调整二次医疗救助待遇,增加要求年度内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含)以下部分不纳入二次救助范围,另外,增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度内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可以合并计算的规定。

    《救助办法》新增未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亦可享受救助待遇。《救助办法》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合规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开平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连续参保缴费满24个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的待遇标准,核算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不含自费费用),可参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政策,按所属对象类别给予救助。

    《救助办法》新增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的救助处理办法,规定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对象,年度内按照医疗救助待遇较高的身份享受救助,只能享受一项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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