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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9 月 2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离职后工作电话卡怎么处理?
法院:以双方约定为准

    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吴雪念) 企业出于业务开展需要,多数会为员工配备工作手机,但员工离职后,电话卡怎么处理?近日,记者从蓬江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离职后工作手机号码使用权纠纷。法院认为,工作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申请开立的用人单位享有对号码的使用分配权,经公司分配号码后,员工获得号码的使用权。关于号码该如何使用,应当以双方约定为准。

    陈某于2003年入职某鞋业公司,2020年7月离职。因管理需要,鞋业公司于2018年3月向电信公司申请开立工作手机号码并配备给员工,同时在《电话卡签领表》备注栏说明:如离职要将电话卡交回公司。根据号码实名制要求,该工作手机号码一直登记在员工陈某个人名下。

    陈某离职后,鞋业公司为保护客户资源以及跟进后续工作,要求其交回电话卡。由于陈某以个人使用为由拒绝交还,鞋业公司遂向电信公司申请补卡及变更关联使用人。陈某认为涉案手机号码已实名认证,其在使用过程中开通涉及个人隐私的多项网络功能,鞋业公司擅自变更关联使用人已构成侵权,便起诉至法院要求鞋业公司停止使用并转让号码所有权,还需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面对起诉,鞋业公司辩称工作手机号码由公司申请开立并配备给员工,主要用于工作所需,员工经公司授权后在工作期间使用工作手机号码,在离职后无权继续使用工作手机号码,应按约交还电话卡。

    法院经审理认为,移动电话号码属于国家所有,个人或单位只有移动电话号码的使用权。涉案工作手机号码为鞋业公司申请开立,再由公司分配给陈某使用,号码使用分配权在于鞋业公司,陈某仅享有号码使用的权利。关于使用工作手机号码,双方明确约定使用人离职时应当交还,故陈某离职后无权继续使用涉案号码,依法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门中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电信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移动电话号码属于电信资源,故移动电话号码属国家所有,个人或单位只有移动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因工作手机号码是实名制登记使用,与员工的身份证号码相关联,该身份证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在员工离职后,对于配置的手机号码卡有约定的,员工或者用人单位应依约及时办理退卡、补卡、改功能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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