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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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价格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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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发布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操纵市场价格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陈蔓霆)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药品和医疗器械产购销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8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发布(以下简称《提醒告诫书》),指出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提醒告诫书》要求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增强社会责任感,规范价格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在生产、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

    《提醒告诫书》要求,要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防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借疫情之机大幅提高防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不得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醒告诫书》也对相关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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