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理论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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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续写新时代侨都发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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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就业优先政策 健全我市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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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2 月 1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强化就业优先政策 健全我市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体系

    新业态劳动者是新型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构建多元化的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将大大促进新业态经济的繁荣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调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江门市为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出台了《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实施方案》(江府〔2021〕14号),提出“八大”措施,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

    新业态从业者的界定与法律地位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的应用延伸,以及零工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及应需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出数字商业模式,即为新业态。新业态经济产生了新型用工模式,这种新型用工模式的特点是开放性、灵活性和平台化,由此产生的就业形态称为“新就业形态”。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2022年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总体规模达到3.69万亿,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达8.3亿人。江门市2021年9月29日成立新业态工委会,登记在册的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会员逾1.6万人。从目前来看,新就业劳动有三种样态。一是依据消费者需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例如,清洁、临时看护、购物、挂号、跑腿协助、美食外送等。二是透过在线平台连结了众多的个人、企业或组织,劳务提供者只要在平台上注册、登录平台后即可独立接受工作,获取报酬的劳动。如“群众外包”等。三是其他依托网络平台的电子商务从业者。如微商从业者、直播带货等。这类从业者具有以下三个典型特点。一是与互联网结合度高。主要通过并依托互联网平台实时寻找市场需求。二是工作弹性强。如网络电商、远程零工等从业者的工资薪酬有用户评价制、等级制、计件制等多种计算机制,其在工作时间、劳动场所、工作内容、工作进入与退出等方面具有极高的自主选择性。三是从属性弱。与传统的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相比,其与用人单位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方面均弱。根据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这种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和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其中第一项和第三项是传统的劳动二分法,分别由劳动法和民法进行管理,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则是一个新出现的门类。此外,这类劳动者在法律地位上处于民法与劳动法的中间地带,缺乏清晰的法律关系定义。

    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的现状

    我市出台的《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实施方案》(江府〔2021〕14号)提出,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化用工服务管理,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对接服务,然而没有特别强调加强其权益保障。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困难。新业态劳动的出现对传统劳动关系提出了挑战。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和地方立法缺乏对新业态劳动者的专门规定,新业态劳动者的工时标准等劳动基准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新业态劳动争议只能在“从属性劳动”与“独立性劳动”之间作出选择,以此决定责任承担方式。如在社会保险法的险种规定上,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逻辑起点是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身份,并未设置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的制度入口。

    二是政府对平台监管的难度较大。新业态经济往往有较大的虚拟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用人单位往往会通过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来规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再加上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庞大、执法人员不足,“互联网+政务服务”中“信息孤岛”问题依然存在,劳动监管和市场监管难度较大。

    三是新业态从业者权益救济渠道有待拓宽。调研反映,我市新业态劳动者工会参与率仍不高,加上新业态行业协会发展不充分等等,导致亟须拓宽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救济渠道。

    加强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的建议

    尽管新业态劳动的社会保障权责关系较难界定,但是,按照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提出,地方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探索适应数字时代的劳动基准协商机制,引导行业或地方性工会与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加强对新业态行业用工规范和管理。针对目前政府劳动保障服务部门“案多人少”的现实难题,应当有序扩大劳动监察、执法、调解工作队伍。针对部门间“信息孤岛”问题,应对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升级,实现各部门间信息互通。同时,应加强对网络用工平台依法经营的审查。

    二是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顾客信用累计等级体系,建立相应的劳动者申诉制度,赋予新业态劳动者在接单前对顾客平台信用或乘客评分等级的知情权与无责拒接信用记录不良顾客订单的权利;倡导平台企业为劳动者单独购买工伤保险。

    三是加大新业态劳动者社会保障力度。完善新业态劳动者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可针对不同的用工模式分设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有效利用现有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参保以及居民保险参保等多种参保政策,将该类灵活劳动者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保障范围。

    四是拓展新业态劳动者权利救济渠道。要运用互联网平台,将会员纳入工会实名制数据库动态管理,对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最大限度地把新业态劳动者纳入大家庭。确保劳动关系领域和谐稳定;发挥新业态经济行业协会和工会维权有效性,进一步推进多层次多形式的协商模式,维护新业态劳动者群体的集体协商权。加强劳动调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调解员,提高争议化解效率。健全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和就业救助制度。健全尝试建立由传统的经费补助延伸为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岗位培育、招聘信息推介等多元支持的失业保障体系,提升新业态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确保从事新业态行业的劳动者能够较快脱离失业困境。

    总之,新业态劳动者是新型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构建多元化的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将大大促进新业态经济的繁荣发展。

    (王继远,五邑大学教授、江门市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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