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林立竣 通讯员/江晓峰) 近日,在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见证下,市生态环境局及蓬江区相关部门与企业签订了蓬江区首份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江门依法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立案实践活动,惩治污染环境行为。2019年以来,我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案件共9宗,成功推动各涉案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蓬江区这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要追溯到2020年。
2020年1月,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蓬江区荷塘镇顺成工业区附近一处鱼虾养殖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处虾塘使用了袋装泥和泥沙作为筑基材料,筑基材料污泥性质疑似工业污泥。经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处污泥进行采样鉴定,显示该6个吨袋盛装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当事人李某涉嫌存在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的环境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局及蓬江区相关部门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引导该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督促当事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并指导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对该处污泥进行转移处置。经磋商,当事人最终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支付固体废物处置费用、事务性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等生态环境损害金额260余万元,事件区域土壤经清理后符合标准要求,不需再修复。
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表示,接下来,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依法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为侨都江门高质量发展提供绿色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