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梁珊 陈怡杏)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有关在小区安装充电桩的纠纷也伴之而生。近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判决撤销业委会作出的整改通知。
“我在自家车位上安装了充电桩,业委会居然要求我限期拆除,我要起诉!”业主张某在自家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后,遭到了业委会的反对,决定起诉。
事情缘于去年10月,蓬江区某小区业主张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经与业委会沟通协商后,向供电部门申报安装充电桩。一个月后,张某在自家车位成功安装充电桩。后因业委会组织业主表决,部分业主反对安装公共充电桩,业委会遂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张某限期拆除已安装的充电桩。
“在安装充电桩之前,我主动和业委会沟通,在业委会没有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才报装,经供电部门现场勘查后安装充电桩,如今业委会要求我限期拆除,这实在太不合理了!”业主张某委屈地说。
法院经审查认为,业主因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该车位,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且经供电部门现场勘查电容容量及电缆负载确定安全后才安装充电桩,无证据显示张某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业委会作出的《车位充电设施接入及使用的整改通知书》,其实质是限制了张某对其自有车位的合理使用,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官说法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是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前提条件,符合发展新能源、促进节能减排的理念与趋势。张某作为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在其安装和使用充电桩符合电网公司的准入标准,且没有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物管公司、业委会等应给予必要的协助,这既是对业主自有物权的保护,也是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号召,具有积极正面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