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林立竣 通讯员/江晓峰)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3万元。记者近日获悉,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我市制定印发了《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符合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其中要求举报时应提供举报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举报对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以及照片、视频等直接证据或线索材料。
《办法》规定,举报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线上举报可通过发邮件至jmhb@jiangmen.gov.cn,线下举报可通过亲自到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室提交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序和发现难易程度,举报奖励标准确定为3000元至30000元,细分为3档。《办法》明确市生态环境局应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需具备以下条件:违法行为查证属实;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举报前未被市生态环境局掌握或有关部门查处;新闻媒体未曾曝光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生态环境部门呼吁,广大公众要积极依法举报身边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共同织密全市生态环境监督网,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共筑江门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生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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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且符合《办法》规定的获奖条件,可以获得相应金额为3000元到30000元的奖励。
一、可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1.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成化工、电镀、纺织印染、造纸、铝氧化等建设项目,并投入生产的;
2.因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取缔,或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产整治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3.未经批准擅自启用被查封的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如举报人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证,且经查证后,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单位相关负责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15000元奖励:
1.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下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查证,案件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如举报人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证,且经查证后,案件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给予举报人3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举报的同一线索适用不同奖励情形时,奖励不累加,按照奖金最高的情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