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侨都·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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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2 月 1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鼓励“差别收费”“限时免费”

    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近日,我市印发《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实施细则》实施时间至2028年1月31日。

    《实施细则》指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市、县、镇三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等4类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停放服务收费,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

    《实施细则》强调,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局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或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同时,除按车型、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车次、天数计费外,相关设施收费时可以按时计费,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段,实行差别收费,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实施细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免费停放或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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