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中院发布了2022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注册商标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技术开发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秘密侵权犯罪等方面。2022年,江门法院依法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624件,书写了江门法院从严保护知识产权新实践。现选摘部分与市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比如有关制作短视频、购买软件、加盟开店等,从中了解需要掌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要点。
江门日报记者 凌雪敏 通讯员 何奎
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赔!
原告广东大冶摩托车技术有限公司享有“Haoj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江门某摩托车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在摩托车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与“Haojiang”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拟报关出口海外,部分产品被海关扣留。广东大冶摩托车技术有限公司诉请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80万元。江门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已构成侵权。本案经江门两级法院及江门海关协同联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致同意被告停止使用涉案被控侵权标识并向原告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以来江门法院首个适用提级管辖程序审理的案件,赔偿数额为摩托车行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中的最高纪录。这也是江门海关自1995年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以来查处案值最大的摩托车行业涉嫌侵权案件。
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罚!
黎某泽从广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处购买日立楼宇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的3套系统软件程序后,在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自行生产带有上述“HITACHI”“日立”的二商标标识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一审判决黎某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及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追缴假冒注册商标违法所得6.02万元和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10.78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及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用平台曲库做短视频经营,是否侵权?
原告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是知名歌曲《追梦赤子心》的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其发现以“江门市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为昵称的视频号,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歌曲《追梦赤子心》影音制作短视频并对外传播,遂诉至法院。被告则认为该背景音乐由视频号平台曲库获取,且该视频号以个人名义注册,作为日常分享,无营业性质,视频在收到应诉通知后已删除,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江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发布的视频号昵称为“江门市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发布的视频均与被告业务培训内容有关,其发布视频的目的和面向的群体均涉及一定的商业性质。经法院调解,由被告向原告赔偿3000元并删除涉案侵权短片。
【典型意义】短视频作为商事主体进行宣传的常见媒介,平台一般会配备曲库供制作者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用作商业目的公开传播构成侵权。本案警示商事主体在制作短视频用作宣传时,应谨慎选取视频制作素材,避免产生侵权纠纷。
加盟开店后结业,可单方解约?
2020年初,区某平决定加盟果某达公司开店经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区某平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木木家果配”品牌等经营资源。合同签订后,区某平向果某达公司支付履约金及授权使用费,并依照合同约定装修、开立店铺经营。2020年底,区某平自行决定结业,以果某达公司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果某达公司返还协议履约金3万元及商标授权使用费8000元。
蓬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区某平已实际使用果某达公司的经营资源开店经营,该行为表明其已经过理性审慎思考,同意全面履行合同,不再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此后区某平自行决定结业属于商业风险范畴,应当由个人自行承担。法院遂据此依法驳回区某平关于解除加盟合同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冷静期”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权,但并不等于给予被特许人一次试营业的机会。双方在签订加盟合同时要明确约定适当的“冷静期”期限。对“冷静期”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判断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时限,应当结合其是否已经实际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认定,从而避免被特许人利用该条款的规定肆意悔约,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