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创新发展,加速退役军人由军事人力资源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依靠力量转化,加快打造珠江西岸新增长极和沿海经济带上的江海门户,奋力构建新时代侨都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以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社会支持、多方参与为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共同推进,进一步完善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体系,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全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优待优惠,激发广大退役军人干事创业、安居乐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退役军人更加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不断增强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
二、促进措施
(一)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1.开展退役前培训。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在军人退役前开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形势介绍,宣传我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政策。加强组织现役军人退役前技能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取得技能证书,对我市户籍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可查),给予500元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申领1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法律职业、执业医师、注册会计师准入类资格证书的给予5000元补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资格证书的给予2000元补贴,与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并发放,补贴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2.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对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在退役军人报到1个月内,对其开展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政策、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咨询辅导等教育培训,同时进行就业推荐。探索退役即就业、能力再提升的“适应性培训+就业推荐+岗位培训”的创新就业培训模式,培训期一般为5-7天,线上线下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在省财政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的基础上,超出部分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解决。
3.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有培训意愿、符合条件的我市户籍退役军人且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在本年度内对上一年度内退役并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实现培训全覆盖,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当年度培训计划分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市县两级财政按规定予以保障。我市户籍退役军人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法律职业、执业医师、注册会计师准入类资格证书的给予5000元补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资格证书的给予2000元补贴,同一自然年度内最多可申领2项证书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项证书只能申领1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各县(市、区)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4.提升技能培训实效。
(1)推行技能培训模式。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校企双师联合培养”,确保学技与择业相一致。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对退役军人开展学徒培训,提高就业质量。探索以市场为主导的培训模式,引导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根据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市内外培训机构目录按照个人需要进行报名,考取相关技能证书且符合有关补贴政策条件的,给予技能培训补助。
(2)拓展技能培训渠道。充分利用全市各类职业院校、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企业等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培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在“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农村电商”“乡村工匠”等培训工程中,支持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组织退役军人学员参加职业技能人才评价,考取相关技能证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以技能提升促进就业能力提升。
5.支持退役军人提升学历。支持退役军人参加中高职教育和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对2019年秋季学期起,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严格落实支持退役军人参加中高职教育政策和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政策。具有高中(中专)或非全日制大专学历的我市户籍退役军人获得非全日制教育本科学历(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为准,下同)的给予2000元奖励;对我市户籍退役军人获得硕士学位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博士学位的给予30000元奖励。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各县(市、区)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6.加强基层退役军人人才培养。立足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双提升”,每年对担任村(社区)“两委”干部的退役军人、基层优秀退役军人代表等开展针对性的集中培训。注重基层退役军人典型选树,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中高职教育承训机构目录。全市退役军人培训机构加强对退役军人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退役军人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退役军人需求开设实用型专业,鼓励配备优质师资团队,强化实操实训。加强对退役军人培训的指导和监督,每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承训机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以退役军人学员到课率、满意度、证书获取情况、考试考核合格率等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机制,将其与承训机构的承训资格和培训经费拨付挂钩。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退役军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评定及奖评机制,对教育培训任务量大、师资队伍完善、培训质量高、推荐就业效果好的承训机构授予市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并给予表扬。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评价工作。
(二)拓宽就业渠道。
8.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招聘优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退役军人的年龄放宽2周岁,学历条件可结合招聘岗位实际需要进行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鼓励向镇(街)事业单位岗位倾斜,各县(市、区)每年推出不少于6个专门岗位(江海区不少于1个专门岗位),用于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推出岗位数量可跨年度累计计算。
9.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非在职)和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并退出现役后被普通高等院校(非在职)大专以上录取,且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按照年度指标设置基层公务员职位进行招录。
10.推动多渠道就业。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社区党组织书记,注重从返乡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担任社区专职工作者,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工作站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在专职网格员岗位招聘时,退役军人年龄按照相关政策可放宽至40周岁,面向退役军人招聘的岗位,放宽至高中或中专学历,各县(市、区)在公开招聘智慧网格员时,应按照不少于20%的岗位比例,专项招聘退役军人。辅警岗位招录时按政策对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学历限制。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在每年新增的教师招聘岗位中,拿出部分岗位用于招聘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通过“线上+线下”招聘等形式,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市县两级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军人,招聘数量不低于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
11.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积极促进就业,充分发挥产业园区的企业、产业集聚优势,从产业园区及相关范围内,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和岗位,并加强地方与产业园区有关部门的就业信息共享。开发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及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不少于5%招用退役军人。优化创业服务,引导鼓励政府、社会组织等,加大对退役军人的创业优惠优待和资金帮扶,在开发区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提供租金优惠或免费提供退役军人场地。开发区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开发区内对创业退役军人提供支撑服务、优先服务和诚信管理,加大对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的土地使用、项目遴选、贷款抵押、导师推荐、房租减免、住房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降低创业成本,促进更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产业园区创业。
12.加强退役军人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开发的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在岗位设置上,结合烈士纪念设施维护等工作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中属于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社会保险、自主创业和发展生产等扶持补贴。对登记失业及认定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开展“一对一”帮扶,通过就业推荐、招聘会、技能培训等方式协助其就业创业。市县两级国有企业用人单位改制、裁减人员的,原则上优先留用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所属单位依法关闭、破产的可安置到其他国有企业,安置确实有困难的可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支持退役军人就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并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人数较多的予以表扬。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3.加强就业创业指导。依托专业培训机构、院校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孵化基地等,选培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引导退役军人就业、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对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工作,增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心和能力。
14.加强退役军人项目扶持。
(1)举办全市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对符合条件的获奖参赛团队(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培育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对获得优秀奖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另行设置不超过2万元/人的优秀奖补贴。鼓励退役军人优秀创业项目申报省级或国家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参加创业加速营(初创企业素质提升班),按规定给予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贴,打造一批退役军人企业家人才队伍和经营管理人才。
(2)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申报技改、小升规、上云上平台、风险补偿金、应急转贷资金等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团队(企业)项目积极参与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技能大赛、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创青春”广东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创新活动。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
(3)优化供地保障。各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相关产业用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退役军人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性支持政策,有关要求按照上级政策执行。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增减挂钩管理的,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发展乡村产业。退役军人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农家乐的,可依法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5.加强示范引领。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鼓励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现有场地资源改造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评定及奖评机制,推动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载体设立退役军人专区。对扶持退役军人创业效果较好的孵化载体,授予优秀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并给予表扬。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载体完成上级资格申报,指导完善孵化功能,提升孵化能力,支持退役军人孵化载体申报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做强做大现有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培育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场地、租金、税收等方面提供帮扶和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入驻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退役军人初创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场地租金等优惠服务。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3年。
16.鼓励返乡下乡创业。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促进退役军人利用自身优势投身乡村振兴事业。指导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企业按照市农业农村局现代设施农业项目贷款贴息操作指南申请贷款贴息。鼓励返乡退役军人创办家庭农场,鼓励返乡退役军人申报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在开展各类示范点创建活动中给予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进一步畅通农产品产销对接渠道,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鼓励和指导退役军人创建农产品品牌,加大退役军人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力度,市级举办的农产品推介活动、农博会等开设退役军人专区,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我市有关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强化退役军人参与高素质农民和乡村振兴人才倍增培育工程的培训力度,结合年度培育培训主题,分类分层培育现代农业生产应用类、经营管理类人才。围绕高效农业生产、农产品电商、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举办专题培训,发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支持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参加农业类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持续提高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推动农业技术指导向返乡退役军人倾斜,定期组织专家团队到一线开展现场教学。加强对退役军人涉农专业技能培训,将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退役军人优先列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发展对象。鼓励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课程。
(四)落实财税、金融优惠扶持。
17.落实财税优惠。
(1)对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且相关人员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符合条件的可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10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吸纳属退役军人的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5000元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退役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8.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并成功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业担保贷款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再另行给予全额贴息,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2)联合银行保险机构根据江门产业发展特点,探索推出符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在贷款利率、审批效率、综合服务等方面给予特别支持。
(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
19.搭建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平台。健全全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机制,建立信息分析制度,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相关数据信息的采集监测,定期通报退役军人就业情况,与军地有关部门的数据进行有效比对分析。主动对接用人单位,主动与本地企业沟通联系,将各用人单位招聘用工信息通过公众号、微信群进行发布。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开展就业援助月、金秋招聘月、专场招聘会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力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20.加强就业创业服务。结合“数字政府”建设,依托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实现“一网通办”。对相关事项进行梳理,优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进网上办事深度,实现全流程网办、指尖办。完善“一门式一网式”运行机制,为创业的退役军人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登记注册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实行并联审批,缩减项目审批时限。在产业项目实施自主申请“先建后验”,开辟涉及退役军人创业项目投资建设审批的“高速通道”。各级公共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免费服务。为有困难的退役军人主动提供送服务上门、送政策上门等政务服务。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落实“一对一”服务,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主动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介等就业帮扶服务,优先推荐再就业。
21.优化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退役军人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奖补、“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市就业帮扶基地评定中,对同等条件下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予以倾斜。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22.加强区域合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部署要求,主动加强与周边地市沟通合作,建立交流合作、共享共赢、互联互通、协同发展的机制,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一体化协同发展,链接周边城市优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资源,推动实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互通、政策融通、机制畅通、项目共通。在推动军创企业协同发展、建立就业服务机制、联合举办创业大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等方面探索合作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每年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市县两级政府以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年度考核、“双拥”评比等活动组织督导检查,对支持退役军人充分就业、返乡创业、人才培养等就业创业工作指标在评比中分值占比不少于15%,使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成为一项硬指标、硬任务。对大力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为或推荐参评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双拥”模范单位。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落实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必要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统筹安排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工作。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保障格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退役军人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突出事迹,注重在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等表彰中推荐评选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军人,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