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何奎) 买车本来是一件开心事,市民罗某考虑到经济实惠,以15万元价格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得一辆二手小汽车,却不曾想该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更换配件达90余项,于是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江门中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审结该宗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消费者支付45万元赔偿金。
今年3月,罗某看上了一辆二手汽车,汽车销售公司告诉他,这辆车只进行过小修。罗某经试驾、比价后,付了15万元买下该车,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用车约一个月后,罗某觉得不对劲,便查询了保险理赔记录,才发现这是辆“事故车”,维修情况和汽车销售公司口中的“小修”大相径庭。“在交易前公司未提供完整的出险记录和维修情况,这是欺诈。”罗某向法院请求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车价款3倍的赔偿金。
罗某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江门中院的生效判决认为,涉案车辆因事故更换配件较多、理赔金额较高,属于消费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涉案车辆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汽车销售公司在交易时未完整、明确地告知事故及理赔情况,属于消极隐瞒事实的行为,导致罗某在未能清楚知悉涉案车辆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决定,构成欺诈,判令汽车销售公司向罗某赔偿45万元。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依法将销售者的消极隐瞒行为认定为欺诈消费者,判决汽车销售者承担3倍赔偿责任,在震慑不法经营行为、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