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毕松杰)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市正式印发《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根据《办法》,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及标准为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经认定公布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将牵头组织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