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卫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依法由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划定摊贩经营、文艺表演等场所。具体划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删除该条第五项。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居民饲养猫、狗等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理。”
六、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删除该条第二款。
七、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大件垃圾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或者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款修改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九、删除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十、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分为两项,修改为:“(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删除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将该条第六项修改为:“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第七项修改为:“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八项修改为:“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大件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个别文字予以修改,对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