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李小红)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在当事人维护权益的过程中,有人动了歪脑筋违法代理诉讼活动,包揽代理鉴定、索赔等业务,催生了一批“职业公民代理人”。这些违法行为在扰乱正常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蓬江法院审结一起涉职业公民代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涉案合同无效。
2022年2月,被告阿莲(化名)因工伤住院期间认识了专门在工伤领域帮人“维权”但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原告阿华(化名)。“一万八千元,帮你搞定!”在阿华的热心“帮助”下,双方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阿华以非诉法律服务方式为阿莲处理工伤索赔事宜,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工伤认定申请及复议、评残、庭前和解以及代书等,由阿莲向阿华支付服务费1.8万元。
“揽案”后,阿华协助阿莲补充病历资料、申请工伤认定、伤残评定及工伤复议等程序,并代表阿莲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最终未能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此后,阿莲向阿华索要工伤认定等资料,阿华则要求阿莲支付服务费后才同意交付。交涉过程中,阿莲认为阿华争取的理赔金额过低且未索赔成功,并质疑阿华的非律师身份,据此拒付服务费。双方协商未果,阿华起诉至蓬江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让阿莲支付服务费用1.8万元。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华以一般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签订有偿法律服务合同,妨碍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涉案《委托服务合同》应为无效,据此驳回阿华关于服务报酬的诉请。鉴于阿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实产生了必要的差旅费、交通费等开支,酌情予以支持3000元。
法官提醒,法律服务市场上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大多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技能背景,容易通过风险收费、打包处理等方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时,应选择具有法律规定资质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