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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设备租赁引发纠纷 “总对总”诉前调解促和谐
法院请价格认定中心来帮忙

    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关秀洁、黄炜宜) “意见中肯、解纷迅速,我们非常满意!”近日,一起涉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某机械设备公司负责人给开平法院速裁法官张妙君打来电话,兴奋地说。

    早在去年3月,机械设备公司与梁某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梁某支付一定租金,向该公司租用多台高空作业平台设备。租赁合同到期后,使用完设备的梁某却迟迟未肯付清租金、运费等费用,机械设备公司遂将梁某诉至开平法院。

    “法官,我们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把设备送到了指定地点供他使用。按理来说,用了就要给钱吧!现在他们居然赖账不付款!”收到案件后,法官认真阅读了卷宗材料,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双方进行沟通,查找矛盾症结。

    “不是我不想给租金!他们算出来的价格也太离谱了,这谁顶得住!”在调解现场梁某如是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租金的认定。可如果对外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认证,诉讼成本必定增加,而且会拖延案件办理周期,不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而‘总对总’机制具有程序简便、节约成本、减少对抗等优势。”安抚双方激动情绪的同时,法官认为,双方都有各自的利益考虑,有必要引入专业的力量参与调解。

    征得双方同意后,开平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总对总”系统将案件委派给了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进行处理。很快,价格认定中心的调解员针对涉案租金价格给出了评估参考意见。考虑到梁某身处异地,为进一步节省诉讼成本,开平法院决定联合调解员,采用线上方式继续开展调解。

    “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出租设备并获得收益是机械设备公司的权利,梁某作为承租人应及时履行支付租赁费用的义务。”隔着屏幕,法官对双方仔细说明利弊,“但是,如果合同约定金额虚高,不但影响后续履约和企业信誉,还有可能增加额外的诉讼成本。根据价格认定中心作出的评估意见,案涉租金调整到符合市场行情的价格,希望双方认真考虑。”

    经过法官和调解员近1小时“定价格、算成本、摆事实、讲道理”释法说理,双方认可了价格认定中心提供的价格评估意见,按合理价格达成了交易。

    据了解,2023年至今,开平法院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总对总”系统,共委派涉金融、劳动争议、涉侨、价格争议等专业程度较高的纠纷领域调解员参与联动调解1435次,化解矛盾纠纷约400件,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止步于诉外。

    名词解释

    “总对总”机制

    为更好化解专业性矛盾纠纷,2020年最高法组织开展“总对总”工作。“总”是指最高法与有关中央单位,两者打通合作渠道后,自上而下推动建起多元解纷机制。该机制能够有效协同化解本领域、本系统的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将各单位分散的调解资源进行最大限度集约,并集成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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