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王丹 吴蕊君 张平) 近日,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发《关于开展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工作的指引(试行)》,针对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从证据收集、权利告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情形和范围、人身损害赔偿金数额确定、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等方面统一了司法尺度,细化了工作指引。
该指引明确将临床实践中受性侵害产生的多种常见精神心理问题或者疾病的治疗费用,纳入了人身损害赔偿合理费用范围,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深化了未成年人权利保障,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有人身损害情形的,应及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因遭受性侵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的,公检法三家应当主动、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并提供必要指引。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确有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必要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该指引进一步强化了多元救助,明确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必要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函告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因侵害事件发生,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导致生活困难,公检法三家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其尽快走出困境。同时注重与团委、妇联、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及时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