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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更名的决定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教职员工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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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6 月 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门市《关于落实教职工从业禁止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印发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教职员工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张平 吴蕊君) 5月30日,记者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江门市教育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教职工从业禁止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教职员工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工作指引》规定,法院审理教职员工对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群体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工作指引》,除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常见在校教职员工,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个体培训辅导人员亦将纳入“教职员工”范围予以规范管理。

    此外,为进一步打通渠道监管合力,法院、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将共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教育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给予教职员工的相应处理结果应当抄送同级法院、检察院;法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发现教职员工违反从业禁止判决的,应当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并跟踪落实。

    《工作指引》的出台,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教职员工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校园环境的信心决心,对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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