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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6 月 1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修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申请人公示期压减为3个自然日

    江门日报讯 (记者/蔡昭璐) 近日,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四部门结合最新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修订了《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江门市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管理。

    《办法》共六章,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建方式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准入、退出条件,细化了申请人的条件、申请方式以及配租的具体要求等。相较于2022年施行的《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增加改造类房屋来源、调整运营期限、压减公示期、新增租金拖欠处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等。

    其中,《办法》将原来政府闲置住房改造来源由闲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三类调整为四类,增加了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住房;将非居住存量住房改建类、闲置存量住房改造类、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类、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类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统一由原来的不少于8年,调整为不少于6年。申请人公示期也由原来的7个自然日压减为3个自然日,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快速选房入住的需求。

    为有效解决承租人拖欠租金问题,《办法》新增了租金拖欠处理方式,明确承租人有拖欠租金等行为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依合同约定进行追缴。经起诉后仍无法收回租金,承租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坏账损失认定,涉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按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办法》还指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本辖区内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需达到规定时限;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有自有房产的常住人口(主要是新市民、青年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及产业园区就业人员,可申请距离城区较远或选址在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条件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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