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侨都·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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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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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6 月 1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门、珠海检察机关携手巧用联签协作机制
无人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不再难

    □江门日报记者 凌雪敏

    通讯员 谭雅琴 谭惠珍

    无人岛上的国家级重点保护林木被盗伐后,因无人居住、远离陆地等因素,相比陆地,给损害的海岛生态环境附加了更多的修复费用成本。无人岛的生态环境修复该如何核算?如何让肇事者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达到教育惩戒效果的同时,也让无人岛生态环境恢复如初?

    近日,新会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案件时,运用珠(珠海)中(中山)江(江门)三地检察机关联签协作机制,巧妙避免了当事人因无法承担高额修复费用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问题。

    盗伐野生树木制作“海岛盆景”出售

    去年11月的一天夜里,江门海警局执法员在巡逻时,发现一座无人岛附近有可疑船舶出没。当时已是晚上10时,执法人员敏锐地察觉到有异象,于是立即依法登临可疑船舶,检查发现船舶内装载有大量珍稀树木。“这些树木是哪里来的?有没有相关票据?”询问后,随船人员无法提供相关货物合法来源材料,执法人员便依法对船上装载的树木进行扣押。

    经查,江门海警扣押的这批树木是我国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罗汉松、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小果柿以及黄杨、石斑木等林木。戴某、吴某等人携带镰刀、剪刀等作案工具,搭乘快艇到珠海市香洲区的无居民海岛盗伐野生树木作为“海岛盆景”出售,涉嫌盗伐国家保护植物。

    今年4月,江门海警局将该案移送新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涉嫌损害公共利益,新会区检察院对戴某、吴某等人盗伐无居民海岛林木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

    根据规定,戴某、吴某等人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既可以自行开展修复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修复,也可以根据专业鉴定评估结论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

    立案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开展赔偿调查,了解鉴定评估报价,但由于环境受损地为远离陆地的无人岛,交通不便且管护难度较大,修复成本远高于陆地区域。戴某、吴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专业鉴定评估结论给出的报价远超出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

    “个人自行修复实现难度大,委托修复的成本又极高,一旦判定支付远超预期的修复赔偿金,他们能拿得出这笔钱吗?”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卢怡提出了自己的疑虑。

    两地携手破解修复难题

    如何妥善解决赔偿义务人实际负担与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实际需求,成为本案需要解决的难题。为此,新会区检察院向该院“益心为公”志愿者、新会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主任张和裕咨询,张和裕提出:“涉案海岛的直接管护单位熟悉岛上情况,由其开展修复不仅成本较低,也便于后期管护。”

    戴某、吴某等人盗伐林木的无人岛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涉案海岛管护单位为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淇澳担杆岛管理处”)。但由于珠、江两地水域相互交织,戴某、吴某等人作案途中被江门海警抓获,该案存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与案件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就产生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跨区域流转或者修复工作跨区域实施等问题。

    为切实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难题,新会区检察院依托珠(珠海)中(中山)江(江门)三地检察机关联签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区域协作的意见》,主动联系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开展协作工作。

    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开展走访调查、多方磋商工作,经共同与淇澳担杆岛管理处沟通协调,海岛管护单位表示可以按照该管理处种植和管护成本的标准确定生态损害赔偿金额,并由其制定和实施修复方案。最终,海岛管护单位核算出修复费用并出具涉案海岛林木修复方案。

    新会区检察院也积极向赔偿义务人释法说理,促成7名赔偿义务人达成共同委托淇澳担杆岛管理处实施修复方案的意向,并主动联系家属筹集修复费用。近日,赔偿义务人代表律师在新会、香洲两地检察机关以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的共同见证下,向淇澳担杆岛管理处提交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委托书,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160元。

    淇澳担杆岛管理处表示,将尽快按照工作流程启动修复方案,新会区检察院也将继续与香洲区检察院紧密配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跟踪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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