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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 月 2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规范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行为
助力企业盘活土地资源

    江门日报讯 (记者/蔡昭璐 通讯员/李儒洁) 8月1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的《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开始实施,规范了我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行为,有助于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指导意见》所指工业厂房包括各县(市、区)的商品厂房和其他工业厂房。

    对于商品厂房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租售管理,《指导意见》明确项目规模原则上要求占地面积2公顷(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以上,建筑容积率1.6及以上,工业厂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85%(含)以上。

    销售方面,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的商品厂房项目及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预售的商品厂房项目,可办理预售许可。其他商品厂房项目实行现售制度。产业类用房可按幢、层、套等固定界限销售;每个分割单元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随产业类用房按规定比例进行配套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指导意见》还指出,各县(市、区)政府在出让土地时需明确购买商品厂房须满2年(以不动产证书登记时间计算)才可进行转让,以及购买商品厂房未满2年进行转让的处理措施。

    对于其他工业厂房的开发建设、分割转让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企业。

    此外,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转让方在转让建筑物后需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义务,如需对约定的义务进行转移的,应经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项目监管协议》的政府或部门同意。容积率在2.0以上、层高在四层以上且带载货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分割转让可不受本条自留比例及转让年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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