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郭泽蓉) 小区电梯设备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范畴,什么程度才算扰民?由谁治理?记者从江门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审判了一起由电梯引起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诉讼,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限期采取相应隔声降噪措施,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噪音检测费用。
该案中,马大哥于2018年3月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子,不久后便与妻女住进了新家。本来是好事一件,但很快马大哥一家发现了问题,家门口的电梯每当运行时便会发出噪音,嗡嗡作响,让人烦躁不已。马大哥向小区物业反映情况,却得不到回应。长此以往不是办法。无奈之下,马大哥一家作为共同原告,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诉讼。“一家人被噪音折磨得夜不能寐,开发商不仅应该整改,还要作出相应经济补偿。”马大哥说。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噪声排放的声环境区分及排放限值作了更为详细的分类,规定了住宅等以睡眠为目的的A类建筑物的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不得高于40分贝,夜间不得高于30分贝。本案中,案涉房屋的儿童房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参照此标准认定居民住宅楼内电梯噪声污染更为客观、合理。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房屋的儿童房夜间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起居室(大厅)昼间、夜间噪声也超过上述标准的最高限值。
蓬江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所在楼宇的电梯噪声进行质量鉴定意见,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可以认定案涉电梯噪声排放超过限值标准。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限期采取相应隔声降噪措施,使案涉电梯运行噪声排放限值符合相关规定,逾期未达标准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00元对4名原告进行补偿至噪声达标之日止;向4名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及检测费1000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人们购买房屋时,房子周边的环境和配套设施,其中包括噪声,都是考虑的重点,但电梯噪声在购买房屋时往往被忽视,也不易被察觉。该案承办法官张华理表示,本案基于长期的噪声超标环境对于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有较为严重的影响和较大的危害,即便尚未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身体损害的严重后果,产生该噪声的责任人仍应进行必要赔偿,遂判令开发商采取相应隔声降噪措施的同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此裁判结果既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又能促进房地产开发商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