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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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发展侨乡建筑
建设更有品位的宜居江门
努力以小切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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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 3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护和发展侨乡建筑
建设更有品位的宜居江门


    □江门日报记者 毕松杰

    9月1日起,《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市保护和发展侨乡建筑外立面的标志性大事,将为我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更好服务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的重大战略部署。市委高度重视保护和发展侨乡建筑工作,保障和支持市人大常委会将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纳入我市2023年度立法计划,立足小切口,推动地方立法与建设更有品位的宜居江门相适应。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多次专项调研,组织专题研究论证评估。从纳入计划到正式施行,《条例》仅用时一年多,充分展现了以高质量立法护航侨都高质量发展的速度与决心。

    建筑是历史的见证,是历史留下的活的空间,其中外立面更是地域特色的代表和审美价值的表现。分散在广袤侨都大地上的建筑具有鲜明的岭南民居特色,处处中西合璧的侨乡元素造就了独特的文化符号。我市的碉楼建筑群是公认的中国乡土建筑瑰宝,被誉为“世界建筑艺术陈列馆”,其中“开平碉楼与村落”是广东省首个世界文化遗产。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系统性的规划引领和法律保护,我市颇多富有侨乡特色的建筑日久失修,后期维护管理缺失,导致不少传统建筑面目全非,甚至走向消失,而新修建筑体大多是千篇一律的钢筋混凝土风格,逐渐丧失侨乡味道。同时,随着房屋楼龄增长,我市房屋外立面多出现风化、空鼓、开裂、渗水及脱落现象,存在安全隐患,危及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尽管近年来我市已先后出台了《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在保持建筑外立面完好、整洁和美观,美化市容和保护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城市建设和管理、居住品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条例》的制定,是市委聚焦问题导向、回应群众关切的系统谋划,是活化保护侨乡建筑的现实需要,是发展新时代侨乡风貌的科学指引,折射出我市以更健康、更安全、更宜居为目标,正当其时全面推进城市更新的信心决心。《条例》的出台,立足于将过去本市在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巩固和拓展我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取得的成果,推动建筑外立面管理由集中整治转向常态化管理,弥补我市建筑外立面管理立法的空白。

    《条例》施行以前,面对外立面脱落的房屋,基本已过保修期,且基本无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大部分无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部分旧楼业主不愿出资维修或难以达成出资维修共识,外立面脱落面临主体责任难以落实、资金筹集难和缺少牵头实施单位等问题,普遍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内容、调整方法等方面不能满足建筑外立面管理的需求,外立面管理监督的部门职责和外立面责任主体等相关规定也不够明确等漏洞。

    《条例》在厘清问题、乱象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对建筑外立面实行分类管理,区分物管居民区和非物管居民区进行管理,拓展外立面维护资金保障途径,并加大了建筑外立面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对违反设施设置要求、未履行维护义务等行为及禁止行为设置了罚则,同时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行政责任,为保护和发展侨乡建筑保驾护航。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要把《条例》的实施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系统构建促进法规有效实施的工作机制。要构建“大普法”格局,将《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年度普法责任清单,推动普法宣传与依法治理普治融合。要加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执法单位联动,围绕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热点难点案例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要有针对性地指导建筑行业、物业服务企业、基层组织负责人、村(社区)“两委”干部、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居民等,让社会各界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参与到《条例》的实施当中,切实提升公众对《条例》的知晓度、参与度,提升《条例》落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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