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记者 毕松杰
通讯员 桂彬
我市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超过20%,其中99%以上的老年人选择通过居家或社区照料方式实现养老。
5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从不同角度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学习其他省、市立法经验,深入卫健、医保等部门了解居家老年人医疗服务工作,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完善,形成《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更好实现高质量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立法目标。
8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与会人员围绕目前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供给不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不足、市场主体培育相对滞后、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等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努力通过小切口立法,形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体现江门的特点、符合百姓的预期
居家社区养老涉及千家万户,与每个家庭息息相关,是社会民生关注的热点话题。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易中强强调,每个人都是本次立法的当事者、受益者,其牵扯面广、影响深远,我们要把高质量立法放在首位,注重地方立法“小快灵”的特点,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广泛听取意见、归纳总结经验,摸透摸清江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情况,多与其他地区对比,固化好的做法、提升不足地方,瞄准百姓关心、出台后反响热烈的方向发力,体现江门的特点、符合百姓的预期。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要想做得好,离不开专业化、团队化的运作管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并签订委托协议,以实现更加专业、周到的服务,但需要警惕第三方运营也可能出现运营难以为继的情况,建议规定第三方结业时,应当在一定期限前报告政府部门,并增加法律责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军说。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立法,与“银发经济”息息相关。在全国人大代表黄达昌看来,老龄产业是未来一个规模和潜力都十分巨大的战略产业,应当花更大力气支持和引导大健康产业的发展,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产业发展补充更多内涵、增加更多动能。
老年人巡访制度是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有效手段。“我认为应当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住宅小区和划分片区的方式开展巡访服务。对于物业小区,也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及时上门了解独居老年人的需求。条例中提及完善家庭病床制度,我建议明确家庭病床定义,以及家庭病床是否纳入医保范围。”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谈达威说。
高质量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离不开保险的“呵护”。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江门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王良平表示,《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应更大力度支持民政、医保、卫健、财政等部门联合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实人民健康优先发展战略。
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社会化发展
立法过程中,要紧扣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主导的方向、家庭尽责的内容、社会参与的方式,针对性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化、社会化发展。
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不能只靠某一个部门的力量。“政府职责方面,我建议增加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方面的内容,确保各级政府部门能在养老领域行动,加强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和共享,避免资源浪费。”市人大社会委专职副主任委员张江然说。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卢国壮认为,《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应当理顺各方责任,建议从政府、社会、家庭三个方向出发,明确各自负责提供的服务,便于群众理解。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傅昭君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目前关于服务供给规定的条目过多,需要进行调整,分清楚哪些是政府部门层面需要提供的服务,哪些是社会市场层面应当提供的服务,这样不同的群体就能更加清晰自己的职责,执行起来也更加顺畅。
养老服务设施是开展工作的重要阵地和窗口。“我认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应该进一步明确,不能随便糊弄,应当清单式地列明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细化对设施的要求,让基层在对照执行的时候更加清晰,更好地落实立法的意图。”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任赵群笑说。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梁炎浓认为,关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的基本服务,《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作相关规定时,应当充分结合江门的实际特点和财力情况,然后再通过法言法语把相关的服务固化在条例当中。
江门的老龄人口中不少来自外地。市人大代表、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副校长陈中坚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非本市户籍但常住本市的老年人可以依据本市有关政策要求,享受《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规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