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李银换) 昨日,家住滨江新区一小区的业主张女士向本报报料,称自己遇到了一桩糟心事。
10月31日晚11时40分,她将准备要退货的物品用原装的纸箱装好,放在门口的鞋架上,想着第二天早上方便给快递员换货。可没想到,第二天早上8时出门上班时,她发现物品被放在鞋架上,纸箱却不翼而飞了。
张女士立刻联系了物业。经调查发现,11月1日清晨5时30分左右,一名男性到达张女士家所在的楼层后,擅自把物品拿出来,再把纸箱拿走了。对此,张女士感到十分气愤,她表示,怎么可以不经别人同意,就私自把别人的东西拿走呢?虽然纸箱不值多少钱,但退货时必须要原装的纸箱才能退。
“更让我感到郁闷的是,这个拿走纸箱的竟然还是同小区的业主。”张女士说,听其他业主反映,这个业主已经多次这样擅自收走别人放在门口的纸箱,让他们不堪其扰。
经过协商,这名业主最终把纸箱送到张女士家里,事情也算是顺利解决了。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秀珍表示,首先,住宅门口属于私人区域,业主在此放置鞋架一般不构成违法或侵权。其次,业主在该鞋架放置自有财产和纸箱,不构成对自有私人物品的弃权,虽然纸箱不值钱,但未经同意擅自拿走纸箱的行为仍属于盗窃行为。
梁秀珍解释道,盗窃犯罪通常是意图将不属于自己的第三人合法所有(管领、支配、处分等)的财产,且有认知其为他人财产的能力,而故意未经同意取走他人财产,即为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该案中,该男子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拿走纸箱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
梁秀珍表示,根据刑法,涉案男子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可以构成盗窃罪,可根据该名男性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仅是单纯的个案,该名男性因盗窃金额太小,可免予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