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记者 凌雪敏 通讯员 林愈
鹤城昆仑山泉水是鹤山20多年的桶装水老品牌,但近期这个老牌子却被远在几千里之外的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山”起诉商标侵权。经法院查明,两个品牌虽名字相近,但鹤城昆仑山泉水的主体鹤城昆仑山厂最先成立于2002年,比对方成立时间早,且无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近日,江门中院做出二审判决,鹤城昆仑山泉水厂字号得以保留。
“昆仑山泉”先成立
却被“昆仑山”告侵权
鹤城昆仑山厂的老板余某是鹤山鹤城镇人,2002年1月,其设立了以“昆仑山泉”为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桶装饮用水等。
2011年7月11日,鹤城昆仑山厂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继续沿用原名称、原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等。该厂注册有“昆露”商标。
在几千里之外的青海省格尔木市,陈某某于2009年申请注册了“昆仑山”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果汁、矿泉水(饮料)等。2015年8月28日,陈某某将涉案商标转让至昆仑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昆仑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山公司”)在第32类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对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据了解,昆仑山公司是加多宝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涉案商标于2012年4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相隔数千里的双方因重名,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023年8月,昆仑山公司通过网络监测发现,鹤城昆仑山厂于2022年1月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KUN-LUN包装饮用水”和“昆仑山包装饮用水”被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昆仑山公司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前往鹤城昆仑山厂处调查取证。工作人员发现,鹤城昆仑山厂生产、销售带有“昆仑山泉”标识的饮用水。昆仑山公司认为,鹤城昆仑山厂使用的“昆仑山泉”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涉嫌构成商标侵权,遂向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与此同时,昆仑山公司还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鹤城昆仑山厂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鹤城昆仑山厂将被诉侵权标识突出使用于其产品包装、门店招牌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判令鹤城昆仑山厂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昆仑山”字样并赔偿昆仑山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
鹤城昆仑山厂不服,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
保住老字号
维护公平诚信原则
“在我的企业成立7年多后,昆仑山公司才注册涉案商标,按理来说,鹤城昆仑山厂成立在先,应依法受保护。”余某表示,公司办了这么多年,消费者认可这个老招牌、老字号,都认着商标购买。且鹤城昆仑山厂设立、使用“鹤山市鹤城昆仑山泉水厂”字号是善意的,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误导公众的恶意攀附、“搭便车”情形。
该案二审法官赵沂表示,该案事实清楚,结案容易,但如何让商标侵权纠纷软着陆,既能引导鹤城昆仑山厂合理规范使用字号及商标,又能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妥善处理纠纷的关键。合议庭经过细致调查质证,认为鹤城昆仑山厂主要是桶装水上使用“昆仑山泉”标识,自2002年1月5日核准登记以来一直在使用该标识,具有持续性和合法性。
同时,鹤城昆仑山厂“昆仑山泉”标识中的字体并不是采用某种标准的字体,而是由余某丈夫的祖父亲笔书写,蕴含家族企业文化传承,如果由于与大企业的商标重名而要求其更名,放弃苦心经营多年的名号,改名换姓,会寒了中小企业的心。
“在企业名称和商标权利冲突的纠纷中,需要判断同类业务竞争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恶意行为。该案中,涉案商标于2012年4月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果在昆仑山公司涉案商标获得一定知名度后,要求其他善意注册且未导致混淆并经营多年的企业变更字号,将会使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失去公信力及稳定性,有违公平诚信原则。”赵沂表示,鹤城昆仑山厂的营业场所仅在广东省鹤山地区,没有设立任何代理销售机构。因此,鹤城昆仑山厂对其企业字号及“昆仑山泉”标识的使用没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也没有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后果。
最终,江门中院对昆仑山公司起诉鹤山市鹤城昆仑山泉水厂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鹤城昆仑山厂无需进行字号变更,但仍需要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判决中清晰阐明,鹤城昆仑山厂在经营中应注意规范使用企业名称,避免突出使用“昆仑山”字号,并在显著位置加上其自身商标等明显标识,以对自身产品加以区别,防止公众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