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业环境污染治理,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业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落实我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开展畜禽养殖场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偷排、漏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全力推进潭江牛湾国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为加强警示宣传,近期市生态环境局公布5起畜禽养殖污染环境典型案例。(朱磊磊 江晓峰)
案件一
恩平某畜牧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
2024年10月,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恩平某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栏母猪5300多头,配套建设了一套废水处理设施和一套废气治理设施,已通过项目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并领取了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部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流经两个无防渗措施的鱼塘A、鱼塘B后排入外环境,且连接鱼塘A和鱼塘B的水泥管道中间部分发生断裂,部分水污染物慢慢渗入土壤。经对鱼塘A、鱼塘B水质以及渗漏处的水质和土壤进行采样监测,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水超标,并对周边水质、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存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另外,发现该公司堆粪棚旁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处于闲置停运状态,存在擅自闲置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恩平某畜牧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恩平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同时,恩平分局已与该公司开展初步的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工作,目前该公司已制定修复方案,并着手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案件二
鹤山市某畜禽养殖场违法排污案
2024年6月,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执法人员对鹤山市某畜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场内一猪舍的粪污废水收集至一个两级沉淀池,但该沉淀池已满载,粪污废水溢流出池外,经雨水管道排入收集塘。现场检查时,该收集塘东南角设有一个溢流口,塘内废水正在经该溢流口流入附近的雨水渠,最终排入旁边河流。
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溢流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收集塘溢流口外排废水中氨氮、总磷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鹤山分局依法对该养殖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件三
开平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案
2024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执法人员对开平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有生猪存栏1300头,养殖废水处理流程为:废水—沉淀池—氧化塘—鱼塘消纳。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按照《生猪养殖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规定配套建设必要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存在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平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案件四
台山市某养殖场
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案
2024年2月,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执法人员对台山市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占地面积6.67公顷,并正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通过比对涉案地块的遥感影像图和《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台府〔2020〕19号)规划的禁止养殖区域,同时结合遥感测绘结果分析报告,证实该养殖场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已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台山分局依法对该养殖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停止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违法行为。经复查,发现该养殖场仍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台山分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并报台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以案说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
案件五
新会区某养牛场向环境直接排放
未经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2024年6月,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执法人员对新会区某养牛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牛场正在从事肉牛自繁自养项目,存栏量为150头,养殖过程产生的粪污和牛栏清洗废水经场内沟渠收集后,再通过白色塑胶管道排入粪污收集隔渣池。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白色塑胶管道已经断裂,养殖废水直接在断裂口处流入牛栏旁的水沟,最终排入旁边溪流,该养牛场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该养牛场上述行为已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会分局依法对该养牛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