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手段,有效构建新安全格局”。当前,随着城市化发展,人口流动加速,出租屋安全管理成为基层治理难题,也是检验城市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2024年12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江门市出租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会议听取了市政府的提请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和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的初审意见,与会人员围绕《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等方面提出真知灼见,努力从“小切口”立法出发,为我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破题。
凝聚共识
展现地方立法“江门特色”
住有所居,居有所安。当前,江门市出租屋呈现出分布广、数量多的特点,主要集中于城区老旧小区、工业园区及其周边、城中村以及城乡接合部。据统计,全市出租屋约有42.5万套(间),持“粤居码”的居住人数达102.1万。
法规怎么立,着重听民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易中强认为,当前各地关于出租屋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有很多优秀经验,《条例》应该借鉴先进地区经验,从中汲取智慧,同时更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为高质量的立法打下坚实基础。
“出租屋管理关乎千家万户,与群众利益紧密相连。因此,要充分借助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等平台,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建议,确保《条例》既能满足安全管理要求,又具备实际可操作性。”易中强强调,要综合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学习借鉴广州、深圳、上海等地的立法经验,同时紧密结合我市出租屋专项整治取得的工作经验,彰显江门本地特色。
从小切口破题,往大纵深发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一级巡视员钟军认为,《条例》要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找准出租屋安全管理的关键要害。“应当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方责任,同时清晰界定出租人、承租人、管理人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此外,要确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合理明确法律责任,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钟军说道。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甄仁旺倡导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审慎使用罚款手段。“相关部门应通过社区宣传活动、线上安全课堂、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普及出租屋安全知识与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初次或轻微违规行为,以教育整改为主,给予一定期限让责任人改正错误,仅对屡教不改或严重违法者实施罚款等处罚,体现人性化管理理念,提升公众配合度。”甄仁旺说。
居有所安
“安全”两字成为重中之重
平安建设重在源头,防胜于治。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城建环保工委主任陈旻看来,要想破解制约出租屋安全管理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首先必须对什么是出租屋做出明确的定义,“什么样的房子可以出租?具有哪些特征的可以算是出租屋?这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条例》还应该突出主体责任,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是出租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共同承担保障出租屋安全的职责,通过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在消防安全管理、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压紧压实出租屋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对于如何完善《条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出租屋安全隐患,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侯明飞有自己的思考。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傅昭君强调完善权责体系是确保《条例》有效实施的核心要素,他认为应当进一步细化明确各方权责。“比如,明确出租人监督房屋使用情况的权利,安全隐患排查上报的义务。对于承租人,则应明确其需遵守居住规定、爱护房屋设施等,若违反则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确保管理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数据共享与部门联动是提升管理效能的关键环节,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预算工委主任赵崇景的这一建议得到广泛认同。“各部门应依托信息化平台,打破信息壁垒。例如,公安部门的租客身份信息、消防部门的消防检查结果、住建部门的房屋建筑档案等实现实时交互。”赵崇景建议,一旦某出租屋出现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能迅速协同行动,形成高效管理闭环,提升管理效率与应急响应能力。
出租屋安全管理与社会和谐稳定紧密相连,是一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公共治理和服务工作,也是推进“平安江门”建设的有力抓手。市人大代表、江门市调解协会副会长梁育钦提出,要从法律层面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为解决纠纷提供依据。“在租赁合同中,应强制要求明确安全责任条款,当出现问题时,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有效预防和化解租赁矛盾,维护租赁市场稳定。”
(朱磊磊 钟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