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蔡昭璐 通讯员/刘润池)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全面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制度,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护理工作,我市已从3月1日起提高全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市提高全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其中,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即35元/人月提高至37元/人月;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从516元/人月提高到555元/人月;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从1032元/人月提高到1110元/人月。
记者了解到,特困人员护理包括全自理特困人员的日常看护,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以及全部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的护理。护理费用通过社会化发放,转账到照料护理服务登记的服务提供方账户,原则上不发放到特困人员本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一般委托其所在地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包括公建民营)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并由各镇(街)与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签订《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一般委托照护人(如亲属等)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并由各镇(街)与委托照护人签订《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
新照料护理标准已于3月1日施行,对于提标后未能按新标准发放的月份,将于后续月份补发差额,以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护理工作。
据统计,我市2025年初有全自理特困人员7187人、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970人、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1732人。按原护理标准,全年将支出护理金3047.39万元。提标后,3至12月将增加护理金支出187.30万元,全年支出护理金3234.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