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林凯玲)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的当下,保护水资源已成为全民共识。然而,仍有个别企业和个人为追求私利铤而走险,实施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最终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记者从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对一起偷排工业废水案件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10个月。
被告人叶某某在江海区投资经营某五金配件公司,生产、加工、销售五金、电子产品配件,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受聘担任厂长负责生产。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未建设治污设施的情况下,购置磨板机生产线路板,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厂界外的下水道。经检测,该公司外排废水铜浓度为法定排放标准的54.8倍,严重污染水体环境。
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重金属,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企业: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不仅单位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千万不能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