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陈慧雯 李惠玲) 宠物犬咬人、扑人,毋庸置疑,宠物主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若宠物犬大声叫唤,把人吓倒致伤,这种“无接触性”的伤害,宠物主人是否需要担责赔偿呢?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散养“汪星人”致使路人受惊而意外摔伤的案件,法官判决宠物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案对一些不文明、不规范的养宠行为起到了警醒作用。
该案中,张大哥驾驶摩托车搭乘儿子小岑前往学校,在途经恩平市恩城街道一家店铺时,店主赖某养在店里的宠物狗突然吠叫并冲出门外,直奔张大哥父子,这让张大哥猝不及防,摩托车侧翻,导致两人摔倒在地。这起事故造成张大哥腰腿部受伤,小岑头部也受了伤。
张大哥认为,是赖某的狗把自己吓倒了,于是立即报警。民警主持双方调解,但双方因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大哥父子遂向恩平法院提起诉讼。
“我的狗一点都没有碰到他们俩,是他们自己控制不好摩托车才摔倒的。”赖某辩称,他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关系,不同意两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
恩平法院法官团队翻看涉事路段的监控记录,发现本案事发地点为公共路段,两原告驾乘的摩托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涉案狗只为中型犬,体型较大,在无人看管和拴绳的情况下径直冲向两原告,张大哥受惊驾驶失控导致翻车摔倒在地,父子的受伤与涉案狗只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虽然涉案狗只未接触到两原告,但其突然出现并走近的动作,原告张大哥本能扭转方向紧急避险是正常反应,被告赖某亦未能举证两原告存在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告赖某应对张大哥父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恩平法院判决被告赖某赔偿原告岑某和张某医疗费用合计3000余元。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侵权在民法规定中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有无过错都需要承担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伤,不仅仅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他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一些动物的非攻击行为譬如吠叫、前扑等行为,也很可能引起他人的恐慌进而引发损伤的后果,一旦与他人损伤结构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饲养动物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看管义务,做好安全防范,对饲养动物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约束,避免对他人造成人身威胁或伤害,也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