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江门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计划》工作安排,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拟对《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修正。为进一步推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反映民情、听取民意、集中民智,现将该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7月23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邮寄地址: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2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邮政编码:529000
(二)电子邮件:jmrdfgw@jiangmen.gov.cn
(三)传真:0750-3273215
(四)江门人大网:在“征集意见”栏目直接上传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6月23日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工作。”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四、将第五条第二、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六、新增第十条“本市推动公民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七、新增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及各类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八、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关国家机关和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标准,完善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公开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服务。”
九、新增第十四条第七款“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十、将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遇到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十一、将第十六条第一、二、九款修改为“驾驶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示通行,不得随意变道、穿插、鸣笛;规范使用灯光;不得有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上网、聊天、看视频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
“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主动让行,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有关道路优先通行权。”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车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不得抢座、占座;不得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不得在封闭车厢内违规饮食。”
十二、新增第十八条第六款“遵守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确保充电安全,不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
十三、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遵守活动现场秩序,不得乱丢垃圾;成年人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遵循参观、观看礼仪。”
十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新增第四款“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新增第五款“医务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十五、新增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使用文明语言,拒绝网络暴力。”新增第五款“网络运营者应当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长、内容及游戏消费等制定具体限制措施。”
十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不得乱刻画、张贴,不得攀爬、损坏文物,不得违反规定拍照、录像。”新增第五款“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讲解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项,引导文明旅游。”
十七、新增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将第五款修改为“不得在高速公路、国道、市道、县道上晾晒稻谷、柑皮等农作物、农产品或者堆放物品。”
十八、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餐饮经营者应主动提示适量点餐,打包剩余食物。”
十九、新增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十、新增第二十八条第六款“优先购买使用节能电器、节水器具等绿色产品。”新增第七款“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新增第八款“践行绿色殡葬,采用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新增第九款“国家机关带头采购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推进无纸化办公。”
二十一、新增第二十九条“在维护学校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师德修养,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三)学生应当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重教师,友爱同学,自觉抵制校园欺凌行为。
(四)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二十二、新增第三十条“在家庭文明建设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二十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引导全社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单位和个人争做文明行为先进典型。”
二十四、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贯穿到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和道德模范评选全过程。”
二十五、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记录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款修改为“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文明行为记录的人员。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文明行为记录情况作为综合评价参考因素。”
二十六、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和帮扶制度。”
二十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应当统筹推进文明行为城乡共建工作。加大以城带乡、城乡统筹力度,推动覆盖城乡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产品建设,引导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二十八、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单位结对帮扶活动。文明单位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社区结对,共同开展文明创建工作。”
二十九、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家庭培育、践行和传承良好的家风家训,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三十、新增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民政等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树立和宣传文明家庭典范,关心帮助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十一、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应当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工作周期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治理方案。清单的制定应当经过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报市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工作机制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款修改为“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依照前款规定定期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
三十二、删除第四十六条。
此外,对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