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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1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拒付工资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江海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典型

    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吴晓琳)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的典型案例,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入选。该案中,被告人何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底,何某以其经营的江门市川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雇佣童某某、田某某等19名工人承接江海区外海街道临江路某装修工程。工程结束后,何某拖欠工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工资共计17万余元。2022年9月,童某某等工人向江海区人社局投诉后,何某仅支付了1万余元。

    江海区人社局立案后,多次通过短信、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何某接受调查,何某却置之不理。2022年11月,该局依法向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何某仍拒绝履行支付义务。2023年1月3日,该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月16日,何某主动到外海派出所投案,支付了部分欠薪,但仍拖欠14.4万元。此后数月,公安机关多次传唤,何某拒不到案,最终被抓获。2024年5月9日,江海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何某提起公诉。

    取保候审期间,何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江门市,甚至在法院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首次庭审时间后,何某竟公然拒不到庭,严重藐视司法权威。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在人社部门依法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特别指出,何某在诉讼过程中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拒不到庭,依法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江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说法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正式文书责令用工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若在指定的期限内用工者仍未支付,那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要是用工者故意逃匿,导致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但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且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也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本案中,何某故意逃匿,相关部门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责令其支付,属上述情况,最终被认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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