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记者 凌雪敏
通讯员 袁志泉 古慧琳
今年以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推出20项具体举措,贯穿调解、立案、审判、执行、监管环节,系统构建“全流程解纷、全周期管理、全方位服务”涉企司法保障体系,取得阶段性实效。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审结涉企案件20954件,涉及标的额160亿元。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民营企业内部治理典型案例,旨在借助典型案例示范效应,梳理出企业生产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期引导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完善内部治理,营造更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报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江门首例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
某涂料公司与某材料公司合作,应对方要求向银行申请开具100万元的独立保函。保函载明如该涂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某材料公司有权向银行索赔100万元,银行偿付后有权向该涂料公司追偿。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该涂料公司依约多次向某材料公司供货,但某材料公司拒不支付货款。该涂料公司遂停止供货。该材料公司以违约为由向银行索赔。某涂料公司于是起诉,请求确认某材料公司构成保函欺诈,并要求银行终止支付款项。
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某材料公司拖欠货款在先,某涂料公司基于某材料公司的过错而停止供货不构成违约。某材料公司虚构该涂料公司停货违约事实,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法院据此判决银行终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本案为江门市首例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法院判决依法保护了本地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警示企业要重视保函独立性、“见索即付”的特点,促进银企携手合作防范保函索赔风险,在开具独立保函前应充分了解独立保函规则,为交易安全建立防火墙。
违反竞业禁止被判赔50万元
为了共同研发碳纤维材料,广州某科技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蔡某与某新材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蔡某不得从事同业竞争,并须退出原有投资项目。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蔡某未履行约定,仍保留原公司职务。某新材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蔡某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后,蔡某仍未退出广州某科技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遂判决某新材料公司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蔡某应向某新材料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蔡某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蔡某违反竞业禁止,导致双方合作事项搁置,影响企业研发。人民法院及时定分止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司法对契约精神的维护,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及推动企业建立规范的技术合作管理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具有引导作用。
管理咨询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被处罚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管理咨询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经查实,该管理咨询公司创办人等多人均是人力资源行业甲公司的前员工,在明知与甲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甲公司的服务外包合同、客户名单、薪酬制度等信息并使用。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管理咨询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51万元以及罚款45万元。该管理咨询公司不服行政处罚,诉至法院。
江门中院审理认为,涉案信息载体均是甲公司经营中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商业价值的信息,且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该信息载体属于商业秘密范畴。某管理咨询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江门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判。
【典型意义】本案肯定了服务外包合同等非传统形式载体的商业秘密属性,裁判不仅支持行政机关切实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夯实了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同时可以提醒市场经济主体坚守同业竞争的法律底线。
府院联动护航海工企业发展
某海洋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因合同履行及工程造价问题产生争议,涉及金额高达1000多万元,某建筑公司遂将某海洋公司诉至法院。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该海洋公司资产后,海洋公司资金链陷入极度紧张的困境,导致其重要合作项目无法开展。
新会区人民法院通过与地方政府密切沟通,制定科学合理的执行方案,促成某建筑公司与某海洋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保留部分土地查封以确保债权实现的前提下,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解冻某海洋公司的银行账户,并解除了部分关键土地的查封,让其可以持续推进工船的生产与交付工作,助力相关工船完工以及下水。
【典型意义】新会区人民法院在该执行案件中,深度融合府院联动机制,通过柔性执行,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既有效解决了某海洋公司的资金流转难题,保障了重大项目的顺利推进与高效运营,也为我市海洋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