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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2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聚焦夜间场景,推进功能型无人车规模化应用
我市就相关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江门日报讯 (记者/毕松杰) 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就《江门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细则》,江门将聚焦夜间无人物流配送、夜间无人环卫清扫等场景,推进功能型无人车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落地应用,为无人配送、无人环卫、无人安防等商业化运营按下“加速键”。

    《细则》所称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无驾驶人员、搭载自动驾驶系统、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的低速电动轮式车辆,主要用于物流配送、环卫作业、安防巡逻等场景。依据国家和省以及相关地市关于功能型无人车的文件规定以及先进经验,《细则》共六章二十四条,涵盖总则、管理机构职责、申请及确认、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附则等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细则》首次明确,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功能型无人车与智慧城市协同发展,基于夜间道路高质量时空资源,聚焦夜间无人物流配送、夜间无人环卫清扫等场景的探索应用,为功能型无人车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应用场景,积极推进无人配送、无人环卫、无人安防等应用场景商业化运营。这一导向意味着,江门将充分利用夜间道路资源“窗口期”,为功能型无人车规模化应用开辟差异化赛道。

    在审批机制方面,《细则》构建了市县联动、分级确认的规范流程,县级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初步确认,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公安、工信等部门意见后完成最终确认。此外,《细则》还推出了简化互认机制——在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已开展道路测试的主体,可依据签署的互认协议适用简化程序;本市已完成道路测试的同型号车辆,原则上不再实施县级联合确认。

    管理层面,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辖区内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应用区域,并对辖区内日常运行进行监管。

    随着江海区等地无人驾驶清扫车已率先试点运行,无人配送、无人环卫等应用场景正从“实验室”加速走向“街头巷尾”。此次《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为功能型无人车在侨乡落地运营提供清晰的制度保障。

    目前,《细则》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20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意见。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也欢迎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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