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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6 月 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门拟放宽落户条件
在我市实际居住且持有广州等8市制发的《广东省居住证》人员,落户可免居住半年限制

    江门日报讯 (记者/朱磊磊 通讯员/吕炎强) 为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江门市公安局近日就《江门市公安局关于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5日至7月5日。

    据悉,《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及我市相关试点工作安排,更好地促进江门人口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便民服务质效,为江门勇当广东高质量发展新的方面军提供坚强保障。

    根据《意见》,在江门市实际居住且持有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肇庆等8市制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的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申请落户江门,免去在江门居住满半年才能迁入的条件。同时,持有江门市制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跨县、区居住就业时,可根据个人意愿在本市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其在本市的居住时限累计计算。在落户地址方面,申请人可落户在就业单位、社区公共集体户,也可以申请落户在亲属、朋友的城镇家庭户。

    《意见》适用对象为在江门市无合法自有产权住所的非本市户籍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凭相关材料到居住地的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提交落户申请。

    《意见》强调,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户籍准入年限认定标准,规范审核流程,统一办理尺度,不得擅自增设或提高年限条件,切实提升户籍办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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