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江门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一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破产重整、内部治理、劳动用工、国际贸易纠纷等涉企纠纷类型,充分体现了江门地区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注入的强劲司法动能。
今年以来,江门法院制定服务保障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推出22项精准服务举措,依托“江法润企”工作室快速响应企业司法诉求,多项涉企司法服务落地见效。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审结涉企案件42417件,涉及标的103亿元。以下为部分典型案例。
江门日报记者 凌雪敏 通讯员 古慧琳
依托多元解纷机制,化解1.4亿元工程纠纷
某建筑公司承接某房产公司1.4亿元的工程,完工后却迟迟未结账。双方因结算款、窝工损失、违约金等问题产生重大争议,建筑公司起诉追讨6000多万元,并申请查封了对方多套房产和银行账户。
鹤山市人民法院考虑到若启动耗时费力的司法鉴定,企业资金被冻结、经营将陷入困境。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先引导双方共同委托中立机构,结合施工资料和行业标准出具评估意见,将数千万元的争议差额缩减至800万元,仅鉴定费就省下50多万元。同时,法院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治调解员现场勘查,从法律、行规、商业情理多角度劝和,并向双方展示同类案件裁判规则,稳定当事人预期。
最终,双方达成分步调解方案,无争议的1900余万元工程款先行兑付,法院当场解除财产保全,让企业资金“活”过来;剩余争议继续通过中立评估化解。两家企业不仅保住了合作关系,更快速恢复了正常经营。
●典型意义:该案通过“分阶化解、先行兑付、及时解封”的处理模式,最大限度降低了司法程序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快速盘活了企业资金与资产。
公司“法人”把公款转进自己账户,法院判赔
孙某是某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控股股东。任职期间,他违反公司章程,私自挂失并重刻公司公章、财务章和银行U盾,随后将公司账户里的钱款大笔转入自己个人账户、关联公司及其他不明账户。公司发现后,立即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明知自己无权擅自使用公司印章和U盾,却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操控公司资金转账,且全程无法说明转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该行为明显超出法定代表人职权,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孙某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孙某不服上诉,江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法定代表人不是“拥有者”,而是“管家”。法定代表人应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诚、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
“技术入股”486万元?法院认定“不实”
某科技公司拖欠某混凝土公司14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官司赢了,执行却卡了壳,公司账上分文没有,执行被迫终止。混凝土公司转而将股东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李某理直气壮地拿出《专用技术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声称自己已在2023年1月实缴出资1350万元,其中486万元是知识产权出资。然而,法院细致审查后发现破绽重重:评估报告的依据仅是李某单方面的一纸权属声明,没有任何专利证书、技术文档等客观证据佐证;这项所谓的“专有技术”从未投入公司生产经营,更没有产生过收益;甚至连技术成果的权属是否真正转移给公司,都拿不出有效证明。评估作价全凭“自说自话”,验资报告自然成了“空中楼阁”。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某的出资属于“形式出资”,实质并未到位,依法判决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这起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知识产权出资必须做到权利归属实、评估作价实、权属转移实、投入经营实,缺一不可。
土耳其企业在江门打官司,赢了
土耳其某企业与江门某公司长期合作。2021年10月,双方通过邮件明确将一笔皮革化工产品交易排除在原有代理框架之外,单独签订了买卖合同。土耳其公司按约发货、交付全部单证,江门公司签收货物后未提任何异议,却迟迟不付货款。多次催收无果,土耳其企业诉至蓬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损失,并连带追究公司股东黄某的责任。
江门公司辩称这不该算买卖,要扣佣金和垫付费,但拿不出双方确认的结算凭证;对货物质量、交付也从未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邮件和独立合同都证明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关系,而非代理。土耳其企业已全面履约,江门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最终判决江门公司支付全部货款、逾期损失及公证认证、翻译等维权费用;黄某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因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独立,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依托电子证据精准还原案件事实,不偏袒本地企业、不苛责境外商事主体,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司法救济。
首次适用强制管理执行方式,盘活大型商业体
江门一大型商业体被某广场物管公司、某投资公司抵押给银行,欠债2.96亿元。银行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该商业体,然而两次拍卖均流拍。更麻烦的是,实际管理这家综合体的物业公司拒绝把租金交给法院,债权人的权益眼看就要落空。银行无奈,向法院申请不再变卖,直接强制接管综合体。
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及物业公司拒不配合提取租金,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于是依法裁定将综合体交付申请人强制管理2年。在府院联动机制保障下,物业公司平稳交接,综合体内的中小商户没有一家因此停业。2026年1月,因债务仍未清偿完毕,法院应申请延长强制管理期一年。
●典型意义:这起江门首例强制管理执行案件,摒弃了“一拍了之”的传统执行思路。法院让债权人暂时接管资产,用租金偿还债务,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又维持了综合体正常运营,避免了资产闲置贬值与员工失业的“多输”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