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侨都·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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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2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执法有力度 司法有温度
江门发布第三批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第三批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同期,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江门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1—2025年)》。数据显示,5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二审案件488件,审结490件;此外,还受理环境资源执行案件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千余件,持续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非法狩猎、非法采矿、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违法排放污染物及违规使用射线装置等突出问题。相关部门在筑牢生态防线的同时,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以下为部分典型案例。

    江门日报记者 凌雪敏 通讯员 古慧琳

    给企业14天“纠错期” 整改到位免予处罚

    2026年2月,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蓬江区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现场存放有废砂带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却未能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也未如实记录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然而,立案之后并未简单地“一罚了之”。经核实,该企业初步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的适用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向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14天整改期,要求其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企业迅速行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考虑到该企业违法行为仅违反管理制度、未造成实际环境损害后果,且能主动改正,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了指导教育。

    ●典型意义:本案是执法观察期制度的生动实践。生态环境部门优先运用教育提醒、警示告诫等非强制性手段,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的空间,引导其从“被动守法”转向“主动合规”,既守住了生态底线,又彰显了执法温度。

    口腔诊所无证使用射线装置

    罚款1.55万元敲响警钟

    2025年7月,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江海区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正在使用口腔X射线装置为患者进行辅助诊断,却无法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X射线装置属于典型的射线装置,操作和使用过程中会产生电离辐射,对操作人员、患者及周边环境均存在潜在健康风险。生态环境部门当场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确认,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使用射线装置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部门最终对该诊所作出罚款人民币1.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部分口腔诊所等小微医疗机构往往只顾诊疗业务,却忽视了辐射安全许可这一“前置门槛”。本案的查处及时排除了小微医疗机构的辐射环境隐患,也对整个口腔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开展放射诊疗,必须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辐射防护措施。

    非法捕鸟41只获利770元

    构成非法狩猎罪获刑

    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区某某购买了头戴电筒、弹弓等工具,多次前往某国家湿地公园红线范围边缘进行非法捕鸟。短短几个月内,他共计捕猎斑鸠41只、褐翅鸦鹃1只。其中,斑鸠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褐翅鸦鹃则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区某某将部分斑鸠食用或出售,剩余15只斑鸠和1只褐翅鸦鹃则被冰冻保存。经认定,其非法获利仅为770元。

    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区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其悔罪表现,法院判处区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全部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纠正了“仅珍稀动物才受法律保护”的片面认知。新会法院通过巡回法庭在案发地开庭审理,向区某某发出《护鸟令》,并就严查市场诱鸟、捕鸟工具销售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捕鸟者”向“护鸟者”转变,实现了治罪与治理并重、惩罚与修复并举。

    动物园异味致隔壁学员退课

    法院判决赔偿5万元

    杨某某在某商场租赁商铺,开办了一家未成年人击剑培训机构。此后,隔壁商铺开设了一家大型室内动物园,两家共用一个空调管道。动物园内动物及其排泄物产生的气味顺着管道飘入培训场所,导致室内终日弥漫着异味。由于击剑运动量大、呼吸急促,青少年学员对异味的不适感被进一步放大。家长和学员难以忍受,纷纷要求退课退款,杨某某损失惨重,无奈将宠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00余万元。

    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动物及其排泄物产生的气味是恶臭气体的客观来源,但其影响程度需结合人的主观感受综合判断。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受害群体为青少年儿童,法律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应当秉持更严格的标准。因此,法院认定宠物公司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判决其向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宠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法院从“气味来源”和“个体差异”两个维度出发,既尊重客观事实,又充分考虑到青少年儿童群体的特殊性,体现了司法对民生权益的精细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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