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朱磊磊 通讯员/江晓峰) 记者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以下简称“蓬江分局”)近期依法查处一起新污染物环境违法案件,以铁腕手段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该案件为江门首例新污染物环境违法案件,为涉新污染物企业敲响法治警钟。
据悉,新污染物是对新近发现或尚未得到有效管控,进入生态环境给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带来较大风险和隐患的化学物质的统称。
在某次信访调处排查中,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棠下镇某海绵发泡公司在生产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二氯甲烷。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负责人普及相关环保管理要求,并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
日前,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仍在使用二氯甲烷。经查阅该公司环评文件、原辅料采购等资料,执法人员核实该公司未依照规定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中的二氯甲烷开展定期监测,且未按相关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评估环境风险及排查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鉴于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蓬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等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法典已施行,后续发生此类违法行为将一律适用法典进行查处。”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
市生态环境局提醒,二氯甲烷已同时被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相关企业要按照治理要求建立原料台账、编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并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实现全链条合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