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侨都·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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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9 月 3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年以来我市累计查处非法巡游出租车20辆

    江门日报讯 (记者/毕松杰) 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俗称“黑车”,特指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经营许可,却模仿正规巡游出租车的运营模式,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并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的行为。为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我市交通运输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营运行为,切实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记者近日从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获悉,2026年以来,全市累计查处非法巡游出租车20辆。

    从典型案例来看,近期,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新会区新峰路路段执法检查时查获车牌号为粤JD***38的小型轿车,该车驾驶员陈某通过某顺风车平台接单搭载3名乘客并收取费用。陈某现场不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陈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陈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在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及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渠道提前联系乘客,在道路上巡游揽客,使用粤JD***38小型轿车为乘客提供有偿出行服务,已经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基于查明的事实,依法对陈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综上,法院驳回陈某关于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驾驶员从事巡游出租经营,必须坚守“人、车双证齐全”底线。驾驶员须通过考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须取得《道路运输证》方可营运。同时,根据《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公安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广大群众应辨别非法营运车辆与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的本质区别,后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分摊费用受严格限制,每日合乘次数等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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