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何奎) 近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相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江门法院“被告人陈某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入选。该案被告人是通信行业从业人员,非法售卖用户实名制电话号码,其中一个号码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导致他人被骗10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任职的某科技公司与中国联通韶关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该科技公司负责中国联通韶关分公司的线上订单交付服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陈某在公司内从一名电话卡配送员一步步晋升到配送组长、片区主管职务,其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招揽被告人李某剑、左某、梁某俊、曾某明等人,在向手机卡用户交付手机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京东、抖音等账号,其中一张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后,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共10万元。被告人陈某等人涉案非法所得1.5万余元至20.1万余元不等。
本案由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剑等5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梁某俊、曾某明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左俊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武剑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据了解,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入罪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等通信行业“内鬼”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态度,也是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